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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每日一税】
简评《涉税争议:上游已证实虚开允许抵扣进项》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402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04月28日,小陈税务08发布《涉税争议:上游已证实虚开允许抵扣进项》披露,某石油公司善意取得上游企业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要求石油公司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审判庭调解允许抵扣进项。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04月28日,《小陈税务08》转发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发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创新案件审理模式,实质化解涉税争议》(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披露:
某石油公司取得开票企业开具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案涉发票),所涉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48万余元(币种下同),全部认证抵扣。
后上游税务机关外省某稽查局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并向下游税务机关即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第五稽查局经调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认为暂无证据证明某石油公司恶意收受案涉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148万余元,附加税费17万余元,但不加收滞纳金。
某石油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某石油公司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后,以其与开票企业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为由起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责令税务机关退还税款。
后经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审判庭调解,最终促成上下游税务机关对关键事实作出明确表态,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确认13张案涉发票存在真实交易,应作进项税抵扣,退还追缴增值税148万余元,附加税费17万余元。
现对该案进行简要点评。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则
一般地,纳税人善意取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法要求纳税人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加收滞纳金,并允许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后抵扣进项。
(一)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二)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存在真实交易;
2.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完全一致;
3.受票方不知情且无证据表明其参与虚开。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石油公司虽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但法院通过以下步骤确认其符合抵扣条件:
(一)真实交易的核实
法院引入上游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穿透式审查交易真实性,最终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确认交易真实存在。
(二)善意取得的认定
下游税务机关未发现石油公司恶意收受发票的证据,符合“善意”要件。
(三)跨域协作与程序创新
税务审判庭通过协调上下游税务机关,打破信息壁垒,重新评估事实,避免机械适用行政认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结论
在以下条件下,纳税人即使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能允许抵扣进项:
(一)交易真实: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二)善意取得:受票方无主观故意或过失,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
四、实务建议
(一)企业层面
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以证明交易真实性;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及发票合规性,避免卷入虚开风险。
(二)税务机关层面
加强跨区域协作,避免因分段管辖导致事实认定偏差;对善意受票方提供救济渠道,平衡税收征管与纳税人权益。
(三)司法层面
推广穿透式审查模式,注重实质争议化解,避免“程序空转”;通过判例明确“真实交易+善意取得”的抵扣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本案的突破性在于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协同创新,以实质正义为导向,为类似争议提供了解决路径。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发票案件中善意受票方的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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